【以案普法】借款中未辦車輛抵押登記,債權人優(yōu)先受償請求遭法院駁回
2025-12-05 16:53:02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楊紹銀 | 作者: | 點擊量:6114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李如男 范質惠)白紙黑字的借款抵押合同,竟然形同廢紙?某銀行因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(xù),導致在借款人違約時,眼睜睜看著抵押的車輛無法優(yōu)先受償。近日,益陽市赫山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金融借款糾紛,判決駁回了某銀行的優(yōu)先受償請求。
2024年5月16日,某銀行與借款人陳某簽訂金融借款合同,約定借款人以其名下車輛作為借款抵押擔保,向銀行申請19.5萬元貸款。合同簽訂后,銀行按約向借款人發(fā)放了貸款,但未就該抵押車輛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(xù)。借款期限屆滿后,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,經(jīng)銀行多次催收仍無果。銀行遂訴至法院,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金、利息及罰息,并主張對抵押車輛享有優(yōu)先受償權。
法院受理案件后,經(jīng)審理查明,某銀行與陳某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,借款人未按約還款構成違約,應承擔償還貸款本金、利息及罰息的責任。但關于銀行主張的車輛優(yōu)先受償權,因銀行未按法律規(guī)定為抵押車輛辦理抵押登記手續(xù)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,故法院對銀行要求優(yōu)先受償?shù)脑V訟請求不予支持。
法官提醒
依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403條,動產(chǎn)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,未經(jīng)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即未登記的抵押權僅在借貸雙方間有效,無法對抗車輛賣家或其他債權人;辦理登記后,抵押權才獲“官方認證”,可對抗第三方。所以提醒所有借貸者,涉及車輛、房產(chǎn)抵押,務必記住“合同+登記”兩條腿走路,缺一不可。
責編:楊紹銀
一審:楊紹銀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